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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回复
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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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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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亮律师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标准:接到拐卖举报;接到失踪报告;十八岁以上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乞讨儿童可能被拐卖;发现有收卖行为的。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在我国立案标准的规定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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