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18年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一项就是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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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为申请人出具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书。
关于个人情况的证明,也是个人参与国家事务的证明文件,只有通过政审才能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事务,而无犯罪记录证明则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社会生活的记录,也是对个人社会身份的一种证明文件,这两个证明都是为了证明个人的一些社会基本情况,对个人来说是比较重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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