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那么就意味着此时该抵押权已经不再是最高额抵押权,而已经变成了一般抵押权,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是一般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即应当依据《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而非依据本条。所以,《办法》本条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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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立法例及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确定,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确定。一般地说,确定原因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之确定请求。2.决算期届至。3.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4.抵押物被强制拍卖。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情形如下: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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