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了十台货。共计2700,还有欠款2600元。有欠条。”----均为民事行为,不会构成刑事中的诈骗。 2、“他在他店里带走了差不多十万元货款走了”-----他是怎么把十万货款取走的?因你描述不清,无法确定该行为背后间的法律关系,所以无法给你建议。 3、“他还以我公司的名义开单拿货出去!我是不知情的!他自已签的名字”-----是他冒你签名,从你公司仓库取货走吗?如果数额较大,那当然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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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贪污贿赂犯罪。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权力,即掌管、负责或承办某一公共事务的权力及其所创造的便利。任何人索取他人的财产,无论他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能犯有贿赂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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