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解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置程序,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因劳动合同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请仲裁,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法定标准的;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不服其他劳动裁决案件可以提请诉讼。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自成立时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享有获取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社保福利等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如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依法追索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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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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