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是指收据权力人在损失收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危害,维护自己的收据权力,告诉收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中止收据付出的行为。 收据损失是挂失止付的仅有条件。所谓收据损失,是指收据因被盗、丢失等违反收据权力人的主观志愿的原因形成收据脱离权力人保管的状况。明显,假如没有收据损失的情况呈现,也不会发生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 就效力而言,挂失止付的效力是短期的,不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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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是失票人自行救济的权利,并且挂失止付的效力是短期的;公示催告程序则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失票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此程序,先进行公示催告,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则作出除权判决的公力救济方式,保障失票人的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 挂失止付制度是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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