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由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 二、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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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应当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进行登记备案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相关合法证件; 4、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登记备案的期限依法为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已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依照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应当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办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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