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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条件怎样进行认定呢?有什么相关规定?

2020-05-25 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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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5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的法定含义,企业破产程序不适用于资产良好的企业,同时,企业即使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只要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可不进入破产程序。只有资不抵债、同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对一时陷入困境,但可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及其他可以挽救的企业,可以继续保留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地位。破产法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保护债权人?通过在司法控制下的破产清算,集中清理债务人的财产,集中清偿对债权人的欠债,真正实现债权的平等受偿;二是保护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使债务人暂时免于追索,以利于有希望的债务人重整。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对这些基本概念的相关法律界定不明晰,加之国有企业的以破产形式的退出,现阶段多数先由政府部门规划(实质上其破产资格先由政府部门认定),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极个别地方、个别部门,过多的考虑债务人通过破产达到免于债务追索的目的,导致一些尚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非正常死亡”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但就我省目前的现状而言,更多的是已经长期处于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依法应该进入破产程序的,却不能依法破产。我省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回避在司法程序中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难的问题,往往提高企业破产的门槛,有的县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在中级法院备案,有的破产企业和地方政府无力支付这些企业足够的“死亡成本”,法院干脆不予受理,这些早已死掉了的企业就被挡在了“死亡”的门外,矛盾虽然暂时得以掩盖,但这些企业中大量的存量资产无法通过市场正常的进退通道得以重组,需要支付的必要的企业“死亡”成本也不会由于矛盾的暂时掩盖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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