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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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因劳动者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2、适用期限内证明不符录用标准; 3、严重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4、因严重失职等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 5、劳动者私自建立多个劳动关系,经单位明示拒不改正; 6、劳动者触犯刑事犯罪,被追究刑责。前述情形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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