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根据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不可以,但有新情况可能可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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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是属于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并不能够由当事人自主的来进行约定。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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