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是: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的申请 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生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同分担。当事人一方发明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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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作开发合同后,技术成果一般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上述当事人共同享有该成果;如果其中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上述当事人共同享有该成果;如果其中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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