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三)按照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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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
订立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身份信息;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以及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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