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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去世后房子动迁如何处理

2022-03-14 19: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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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首先要看房产数否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他们的子女是否在他们结婚时未成年并一起居住生活。这些必须先确定,如都是你外公的去世后他享有的一半产权作为遗产应留有其配偶和所有子女平均继承,按这个标准的份额享有拆迁补偿款项。建议尽快聘请律师发函拆迁办可停止办理拆迁和补偿领款手续,待你们家庭内部协商或法院判决后再继续拆迁手续较为妥当为宜,武汉专业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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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婚后对房产没有约定,夫妻各占一半。丈夫去世后,属于丈夫所有的房产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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