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罢免要求,应当在30日内召开嘎查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嘎查村民会议,经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可以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嘎查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嘎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主任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多数成员时,应当在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嘎查村民会议推选成立罢免委员会,罢免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按照法定程序主持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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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二、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村内日常事务,村主任要事先主动向村党支部报告经党支部同意后,可提交村委会讨论,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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