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销户口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1)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2、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3、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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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出具证明。 1、居民死亡后,医院将出具死亡证明,亲属持死亡证明原件和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资料后,将死亡证明原件部分交由派出所,并记下注销户口的相关事项。 2、办理死者后续事务时,需携带注销户口的夜间复印件和加盖当地派出所新印章的死亡证明复印件,记录经办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开具户籍注销证明要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本等材料,将这些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申报工作,其工作人员在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后就会给其注销户口,并在户口本上写明注销户口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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