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遗属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用人单位违法不给予补助金的劳动者家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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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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