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的构成: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2.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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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面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订立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两人或以上; 2、合同订立时应依法进行,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因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的通知书,但必须基于被裁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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