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的构成: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2.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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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成立要件如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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