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讲,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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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 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该房产归首付支付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离婚时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夫妻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前一方支付房产首付,婚后男女双方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可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具体的分工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视为甲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还有一笔抵押贷款还没有还清,将被视为房主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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