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书办理等情况。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六)交付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七)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容积率、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十)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商品房经营者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物业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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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下: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开发商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者的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1、若是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依照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若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发生了规划或设计的变更,若是开发商没有告知购房人变更,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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