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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而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经济适用房继承后,经济适用房的性质需要保持不变。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在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登记前死亡的,所有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终止,其他共同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重新签订买受人和合同。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完成后,经济适用房权利人死亡的,属于申请经济适用房权利人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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