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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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 1、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2、代位继承人仅限于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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