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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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成立条件为: 1、拥有5名以上成员,农民成员所占比例至少为80%; 2、召开设立大会、起草章程、确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等; 3、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营业执照; 4、印刻公章; 5、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好了税务登记证; 7、银行进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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