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罚则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其条件如下: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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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取订金的时候隐瞒或者伪造了事实,并且目的即为非法占有订金,那么构成诈骗。如果属于正常的缔约失败,认为责任在对方而不返还订金,则属于普通的民事违约纠纷。
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定金条款,当给付定金的一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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