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准许保外就医的情形如下: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处于随时面对死亡危险的状态。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没有继续犯罪的能力,需要亲属照顾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不准保外就医的情形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三、保外就医的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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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有重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年老多病,不能再危害社会、且原判无期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从执行无期起服刑七年以上,或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病情恶化随时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不受以上限制。
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履行,履行无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履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的,患有严峻慢性病,长时间医治无效。假如患者病情恶化,存在逝世危险,且转化效果良好,则不能受上述时限的限制;身体残疾或不能自理;年老多病,现已失去了损害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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