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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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价值的确定,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处理: 1、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双方对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及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相应的房款数额等。 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3、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的方式。 4、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双方条件相当,所购买的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法律面前公平公正的,夫妻之间要更好地从法律出发,属于谁的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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