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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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二、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四、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五、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六、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七、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八、签名及日期。
遗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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