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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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有效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遗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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