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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回复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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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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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章法律师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涵: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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