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等的,由公安机关、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版、播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没有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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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售盗版书籍的,由著作权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并且要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的解释,如果这个贩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话,那么将实行刑法中第二百一十七条法律侵犯了著作权的行为来处理。如果贩卖的财产金额数目达到了三万元以上的,那么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就属于贩卖违反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如果有之下这个行为的就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就应该被认为以侵犯著作权的罪责,那么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拘留,并且会处以罚款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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