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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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利的; 4、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单位不能以裁员等方式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在单位患职业病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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