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没有权利给犯人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的执行机关只能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是否能够减刑要由法院审理后进行裁定。所以看守所是没有权利对犯人减刑的。 《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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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这与服刑的地点并没有什么关系,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监狱服刑,都有机会申请减刑。
关于减刑的法律规定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的,可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减刑:阻止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舍己救人;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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