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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在看守所服刑是可以减刑的。 第一、被判刑一年,在看守所服刑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可以减刑。 第二、要争取减刑的,首要的是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在看守所内争取有立功表现,经监管部门审核符合减刑条件的,会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 第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第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第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看守所服刑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法定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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