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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厂搬迁员工不去的情形,其用人单位是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工厂搬迁企业可主张的赔偿明细大概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工业用地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在使用年限内因政府政策原因4需要搬迁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当地价格参照未使用的年限进行补偿。 (2)厂房重置费用。工厂搬迁至新场地之后,需要重新重置厂房,重置厂房所的资金也属于赔偿范围。 (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费用。 (4)搬迁费。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具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工厂财物搬迁会产生搬迁费用。 (5)因搬迁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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