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三大原则。全面审查的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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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程序是对制作主体资格审查、对制作时间审查、对制作形式审查、对送达程序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程序上如何审查、判断:1.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实体上如何审查、判断:1.对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4.审查法院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正确,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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