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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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由于母亲失踪而导致孩子无法办理出生证明导致无法入户的情况,监护人可以带上宝宝到相关的部门办理亲子鉴定以后,再带上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亲子鉴定等结果到当地的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出生证明,办理完成出生证明以后才可以到户籍部门咨询入户。
1.孩子监护人应当向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如实提供孩子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同户籍亲属人员的相关信息;2.民用机场接受旅客申请后,审核属实后为旅客签发《临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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