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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具有下列特点: 1、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3、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4、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担保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担保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品的担保形式,以担保人的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保证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设立保证担保程序比较简单。设立担保担保,无需向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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