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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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有,资产收益的权利;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知情权;参与股东会议,作出重大决策的权利和表决权;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
公司股东的权利分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其中财产性权利又可以分为五项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权增值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增资认缴的优先权、受让股权的优先权。非财产性权利也包括五项权利,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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