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 但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应该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河南省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就1982、1989、1995年计划内民师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任何新的政策,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注意政策的关联性(豫【2007】6号)。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制定和出台有关原民办教师问题的新政策,确保民办教师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2008】51号)。其二,对于冒名顶替转为公办教师的,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经查属实的要取消公办教师身份,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但被顶替者不能恢复计划内民办教师身份,也不能再转为公办教师(教办【2009】478号)。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系统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是处置这一问题的责任单位,要把教育、帮扶、稳控、综合治理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工作措施的落实,决不允许发生赴京到省集体上访,确保社会稳定(豫信联【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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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该章节第八条同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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