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尤其是经过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抗辩证据的展示,可能使控罪证据发生动摇,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鲜见。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方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的不同请求。前三种请求得到人民法院准许后,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是“撤回起诉”的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做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会使诉讼程序改变原有的状态,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即告终结,并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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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公诉案件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而且必须有法定情形才可以撤回起诉,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它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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