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尤其是经过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抗辩证据的展示,可能使控罪证据发生动摇,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鲜见。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方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的不同请求。前三种请求得到人民法院准许后,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是“撤回起诉”的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做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会使诉讼程序改变原有的状态,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即告终结,并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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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212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被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刑事案件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法撤案,只有自诉的刑事案件才能够自行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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