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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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可以分三步走:1、优先和医院协商,双方就退还医药费、再治疗、赔偿损失等达成和解,签订书面协议;2、带上医疗材料前往卫生局,由卫生局、医调委介入,调解赔偿,签订协议;3、带上病历本等证据去法院起诉,判决赔偿。
1、首先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认是不是存在医疗事故,找到原因并进行治疗,留下必要的证据; 2、确认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话,可以向医院里面专门的科室进行投诉; 3、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4、当事人及其家属也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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