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既没期限又没限额,那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保证的标的完全不确定. 最高限额保证合同,也是既要有限额,又要有期限.如果未约定期限,则以保证人通知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日. 期限是必须的,若无最高限额设定该保证是否成立,我国似无明确规定.在日本法中,只在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限额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其它合同未设最高限额不影响成立. 最好是根据往年业务量,就高设一个最高限额,然后一年为限,每年决算.限额在一年内即将用完时再补充.这样工作量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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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对于这种合同的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出期限以外的债权和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一般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是固定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一般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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