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个家庭消亡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办理。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集体有统一规划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者继承的只是房产所有权,农村居民或者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其使用权应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依法合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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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1、村民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 2、承包方全家均已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3、已经结婚的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 4、承包方自愿交回所承包的土地的。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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