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收回的条件包括
农村土地承包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是按户而不是按人进行的,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你爷爷作为一个单独的承包主体,随着他女儿的出嫁和他的死亡销户,承包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其承包的土地就应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收回并另行安排。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其理由主要有:
一、农村土地承包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包人死亡,承包合同即行终止,根本不发生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财产继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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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1年底前完成土地确权,推进承包权退出试点
国务院近日正式发布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21-2021年)。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的多项改革任务,包括力争2021年底基本完成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以及推进进城落户农民
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等。
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到2021年,全国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国家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产品(
11.
240,-0.
14,-1.23%)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水平,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迈上新台阶。
据了解,“十二五”以来,农业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以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产权制度、支持保护制度为重点的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比重明显上升。“十三五”时期,农业现代化内外部环境更加错综复杂。在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背景下,农业发展方式粗放、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的问题日益凸显。农产品价格提升空间较为有限,依靠转移就业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收窄,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增速放缓,加快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确保如期实现农村全面小康任务艰巨。
上诉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收回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