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收入包括:(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举办的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的文物艺术品展览收入。(三)文物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文物勘探发掘工作取得的收入。(四)文物维修设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文物维修、恢复、复原进行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五)文物修复、复制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复制取得的收入。(六)文物咨询鉴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文物咨询鉴定取得的收入。(七)影视拍摄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经批准为影视拍摄提供文物藏品和文物场所取得的收入。(八)文物导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文物导游服务取得的收入。(九)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十)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文物事业单位上述十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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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是按课税对象进行的税收分类。税收分类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税所进行的归类。即把相同或相似的税归为同一类,把不同的税归入不同类。它是研究税收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一种方法,根据不同的研究需要和标准,可以产生不同的分类方法。税收分类,有利于研究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有利于分析研究税制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利于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收入,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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