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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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伤残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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