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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1.申请 申请人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办理结果。 灵活就业人员 1、填写《个人基础信息更正申请表》 2、个人持相关纸质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佛山市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核定表》给申请人; 4、个人持上述《核定表》,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 (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需到开卡行换领IC卡)。 城乡居民 1、申办人在每月25日前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2、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3、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变更个人资料,出具核定资料; 4、完成核定的次月15日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待遇核定情况,领取核定资料。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农村、城镇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期连续缴费;未按期连续缴费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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