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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人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如拒不听劝告、强行阻止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机关是可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即可以当众将违法行为人带具手铐。
刑侦将人带走一般是以下两种原因:一是此人有重大嫌疑,需要询问核实,二是此人能提供重要线索、证据等,需要他协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这在刑事诉讼中叫做传唤。而对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有权对其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这种强制措施叫做拘传。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当事人传唤24小时,如果在24小时内决定刑事拘留的,则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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