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结婚证公证相关信息:(一)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会国内使用。(二)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三)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四)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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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结婚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领结婚证的流程:申请,审查,登记;注意事项:不登记申请人的婚姻登记申请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登记机关不登记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二、申请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须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2、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3、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4、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婚证明; 5、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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